(2021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1年3月1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規范組織處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落實從嚴管理監督要求,嚴肅處理對黨不忠、從政不廉、為官不為、品行不端等問題,督促領導干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做到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第四條 組織處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
(二)黨委(黨組)領導、分級負責;
(三)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四)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
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職責。
有關機關、單位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等工作中發現領導干部存在需要進行組織處理的情形,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條 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
(三)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四)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職或者疏于管理,出現重大失誤錯誤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嚴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為,敷衍塞責、庸懶散拖,長期完不成任務或者嚴重貽誤工作的;
(七)背棄黨的初心使命,群眾意識淡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推諉扯皮,在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問題上辦事不公、作風不正,甚至損害、侵占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舉債,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顧大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突擊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賄選、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一)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壞所在地方或者單位政治生態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十三)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產生不良后果,嚴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干部出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
(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十六)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應當受到組織處理的情形。
第八條 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
第九條 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出現失誤,為推動發展出現無意過失,后果影響不是特別嚴重的,以及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組織處理。
第十條 組織處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核實。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存在的問題以及所應擔負的責任進行調查核實,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與領導干部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執紀執法等機關已有認定結果的,可以不再進行調查。
(二)提出處理意見。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結果、有關建議,以及領導干部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研究提出組織處理意見報黨委(黨組)。
(三)研究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組織處理決定。對雙重管理的領導干部,主管方應當就組織處理意見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
(四)宣布實施。組織(人事)部門向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書面通知或者宣布組織處理決定,向提出組織處理建議的機關、單位通報處理情況,在1個月內辦理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調整職務、職級、工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領導干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需要向社會公開的組織處理,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領導干部受到組織處理的,當年不得評選各類先進。當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對其年度考核結果影響較重的處理處分確定年度考核等次。
對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長,安排適當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對組織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組織處理決定后,向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提出書面申訴。黨委(黨組)應當在收到申訴的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單位。領導干部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訴。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2個月內予以辦理并作出答復,情況復雜的不超過3個月。
申訴期間,不停止組織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三條 對領導干部組織處理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楚、責任界定不準確的,應當重新調查核實。處理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上級黨委(黨組)可以責令作出組織處理決定的黨委(黨組)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組織處理決定材料和糾正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根據工作需要抄送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應當認真反省問題,積極整改提高。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受到組織處理的領導干部日常管理和關心關愛,了解掌握其思想動態和工作狀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引導工作。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受到組織處理,影響期滿,表現好且符合有關條件的,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等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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